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皇中法8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戴芷芳供女,二十一歲,台北市人,基隆中學圖書管理員,三十七年八月由蔣蘊瑜介紹,加入奸黨組織,擔任抄寫討論題綱,保存文件及交通等工作,曾介紹王阿銀入黨等語,該犯被捕後坦誠悔悟,將所知關係全部自動供出,並將所知張奕明陳重豪鍾國員三匪,印刷光明報情形及基隆市工委組織,一併坦白供出對本案之破獲,貢獻頗大,該犯思想已無問題,擬免除其刑,由本局運用,協助偵捕漏網匪犯,以期澈底肅清。(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毛人鳳(國防部保密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