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刑法(100條2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月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9,訴,0001
【裁判日期】390128
【裁判機關】台灣高等法院
【受裁判者】劉麗甫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高等法院特種刑事判決 卅九年訴字第 一 號
公訴人 本部檢察官
被 告 劉麗甫 男年十八歲 台南人 住嘉義區 台中縣警察局辦事員
右被告因內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劉麗甫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十月
事實
被告劉麗甫係本省警察學校警官訓練班受訓學員於民國卅八年三月七日致函其妻賴玉枝略謂:「…
台籍 小商人農民知識份子等莫不痛哭內望共產之之早來… 美算大陸或國民黨 成
人情永遠淪落地獄 假同學中有在外省人面前以日 高時共產黨若來吾必首先參加也…倘美帝不來侵略台灣必有一日實現共產主義…倘 及早共產黨前來推倒現下國民政府必 安樂之生活」等語主記述 區通訊六点(見原函)宣傳共產經前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查獲轉解本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上開事实於被告予警備司令部暨本院檢察官偵訊中供認不諱並有查獲之日文原函抄件附卷可稽虽被告在庭訊時辯稱「我時發寒熱病家境不好所以亂 區通訊是在雜誌上看到 共 產黨」等語但查原函文字盡係宣傳語詞非 防 且記述之共區通訊完全為共黨時 情
雜誌並不登載被告若非平素為之聯絡 獲 內設有 共產黨早來推倒現下國民政府字條是係有所企图縱無其他積極行動惊 難 克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罪責姑念被告 有為青年因環境不佳而誤觸法綱衡情不無可原爰予從輕酌處應 將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鴻儒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一 月 廿 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推事 高森
推事 羅萃儒
推事 章粹吾
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