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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攸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新竹少年監獄看守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4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黃志雄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2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4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志雄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6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0,安潔,2405 【裁判日期】40062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劉杭生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0)安潔字第2405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劉杭生 男年二十九歲湖南仪縣人住新竹縣 業新竹少年監獄看守 指定公設辯護人 朱 誠 右被告等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劉杭生包庇叛徒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属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   事 實 劉杭生係新竹少年監獄看守於民國三十九年三月間有監犯吳朝麒因迯亡罪經前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判刑移送台北監獄執行其內乱犯葉貽恆脫逃犯李翔鼎等組織匪帮工作同志聯誼會為匪宣傳意圖顛覆政府於尚未被獲之前轉送新竹少年監獄乃該吳朝麒為避免監獄檢查起見囑託劉杭生代為收發信件與外間連絡從事叛乱活動迨吳朝麒等判乱案件經內政部調查局破獲送由本部判決吳朝麒死刑葉貽恆李翔鼎等有期徒刑分別執行並電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查究後將該劉杭生移送本部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本案被告劉杭生雖堅不供認有包庇已執行死刑之叛徒吳朝麒情事並辯稱僅出於同情曾代為寄信二封等語但查該吳朝麒於三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內政部調查局原筆錄內供稱交與劉杭生代寄之信共計六封內兩封寄趙建華兩封寄胡漙元一封寄李翔鼎一封寄葉貽恆云云已見被告劉恒生所供之應安況据內政部調查局檢獲坿卷之該吳朝麒寄與趙堅華兩信內容均係指示叛亂活動之詞意並各載有回信由被告轉交且開列被告新竹市延平路一七二號之住址顯見該吳朝麒為逃避監獄檢查事前串通被告劉杭生由予包庇代為收發信件便利其對外联絡從事判乱活動自不容該被告飾詞狡展應予依法論科始念被告未受教育所犯情節非重大不無可恕爰予酌減其刑以勵自新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属必需生活費用外依法併應沒收 据上論結應依惩治叛亂條例第十條第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刑法五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六條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尹鎮衡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鄭有齡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書記官 黃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