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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公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9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行使變造關於品行能力及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匪諜部份應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萍即趙小琴一名李志珠於民國三十五年肄業南京明德女子中學曾參加學生組織之耕耘社三十六年考入東方語文專修學校結識青年學生……三十七年南京各學校學生發動請貸擴大向政府請求貸金李萍曾代表新生壁報簽名聲援遭同學反對未有行動同年夏季即行停學十一月底因隨其愛友殷春萱來台而無身份證乃將九歲之趙小琴身份證改為十九歲換去相片來台從此即易名趙小琴三十九年冬服務屏東縣稅捐稽徵處須繳驗證件遂又將其明德女中畢業證書託祁熙然將李萍原名改為趙小萍送核(其他)

被告雖曾參加受共匪指使之學生活動但究無參加組織之確實佐證又均係懲治叛亂條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1條)、刑法(216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曹德宗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9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行使變造關於品行能力及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匪諜部份應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1條)、刑法(216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曹德宗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