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1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6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0,安潔,2187
【裁判日期】40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莊泗川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0)安潔字第2187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莊泗川 男 年四十七歲 嘉義市人 住台北市 業商
指定公設辯護人 朱 誠
右被告因叛乱等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莊泗川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三年禠奪公權三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属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事寔
莊泗川於民國三十八年春至冬間與日佔時代相識之舊友林清海因經商關係來往密切林清海原為共匪時以大陸國軍失利共匪將攻台灣等不寔消息向其宣傳並爭取其參加組織莊泗川加以拒絕但仍抱同情態度先後於三十八年間供給匪幹陳本江舊台幣數千萬元林清海新台幣二十元簡吉二百元為匪其工作費用嗣為國防部保密局領悉乃將其捕觧本部經軍事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