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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屏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3268號
原始職業
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巫明哲在三十七年介紹黃秀高向黃宗顯私行收購毛瑟手槍一枝(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0條)、刑法(18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3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刑法(30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7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秀高於三十七年九月經被告巫明哲之介紹向黃顯宗購得手槍一枝子彈四十二發以為自衛翌年並另持有手槍一支子彈三十餘發均未依法登記(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巫明哲一名卷查核其住家尚搜出左傾書籍數種擬於六月徒刑執行後并予感訓壹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6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9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3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刑法(30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3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刑法(30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1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