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1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3184
【裁判日期】411130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李龍飛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3184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李龍飛 男年叁玖歲 高雄縣人 彌陀鄉鄉長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條例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李龍飛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處有期徒刑三年
事實
李龍飛自台灣光復後至四十年五月當選高雄縣彌陀鄉鄉長特正充任該彌陀鄉塩埕村村長卅七年六月間有叛徒張崑泰等在彌陀鄉組織所謂「佃農互助會」為匪幫外圍組織煽惑農民挑撥業佃糾紛擾亂社會秩序該李飛龍身為村長明知叛徒張崑泰等主特此叛亂組織當時既不加以制止乂始終不出檢舉告密適至四十年四月該組織因張崑泰等就逮而毀滅李龍飛一名經高雄縣警局逮捕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
理由
被告李龍飛承認卅七年六月渠在鹽埕村村長任內知悉張崑泰等組織所謂「佃農互助會」該會成立後約一個月張崑泰曾至其家邀其參加該會因與張意見不合被拒否認明知該「佃農互助會」為匪幫外圍組織及有縱容情事但該被告在國防部保密局曾供明在張崑泰等組織「佃農互助會」時既知其為非法組織並知張崑泰等利用該會在選舉縣長縣參議員時反對國民黨提出之候選人並加以攻擊使政府威信受損失且明白該會有故意煽動社會糾紛擾亂社會秩序之企圖與行動在該會成立後一個月張崑泰勸其參加因知該會是非法組織故予拒絕有筆錄存卷可稽(見偵查卷第十四頁至十七頁)核與叛徒張崑泰所為之證言(見偵查卷第廿六頁)亦相符合足證該被告此種初供與事實相符不能聽其事後翻異以卸刑責復查叛徒張崑泰等組織之「佃農互助會」因該被告明知而不及早檢舉致令坐大至卅七年歲又經張崑泰吸收張薦陳見等多人參加聲勢愈大釀成一大叛亂集團(參閱李武昌等叛亂案卷)適至四十年四月因張崑泰等就捕該組織始告毀滅被告李龍飛自難辭縱容匪諜之刑責應予依法酌情論科據上論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蒞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廿四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梅綬蓀
右正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 魏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