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宋定亞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澄,4247
【裁判日期】411023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盧爾嫻、丁增壽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不付軍法裁決書 (41)安澄字第四二四七號
被 告
盧爾嫻 女年二十六歲 江蘇寶應縣人 住基隆市 無業
丁增壽 男年三十二歲 江蘇高郵縣人 住台北市 業台北市黨部幹事
右被告等因叛亂罪嫌疑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不付軍法審判茲裁定如左
主文
盧爾嫻丁增壽均不付軍法審判
理由
被告盧爾嫻因有參加叛乱組織及明知乃夫范月樵為匪諜而不檢舉告密之嫌被告丁增壽因前在蘇北地區充當小學教員涉有為匪嫌疑經訊据被告盧爾嫻供称三十五年共匪佔据江蘇寶應縣有所謂婦女會者係在鄉村中邀集各家年在十八歲以上無兒童牽累之婦女在廣場開會由匪村長組長按戶呼喚渠亦數次被迫參加開會此外並無為匪担任工作情事至關於其夫范月樵為匪情形則不詳知范亦未曾將情向其說明等語訊据丁增壽供称原在江蘇界首鎮充當小學教員三十四年七月匪幫佔据首後仍在該鎮小學執教直至三十五年九月國軍收復界首鎮時則向党政府聯合辦事處登記自首云云核該被告等所供情節尚不能認定參加叛乱組織及有何為匪罪行即被告盧爾嫻亦不能証明其有明知匪諜而不檢舉告密情事犯罪嫌疑不足合依惩治叛乱條例第十條刑事訴訟法第 第十款裁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軍事檢察官 端木棪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書記官 宋定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