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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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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7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澄,3797 【裁判日期】410919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游海生、盧來生、莊春華、謝保旺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書   (41)安澄字第3797號   被 告  游海生 男年四十三歲 苗栗縣人 業農在押       盧來生 男年二十六歲 苗栗縣人 業工在押       莊春華 男年三十五歲 苗栗縣人 業農在押       謝保旺 男年三十二歲 苗栗縣人 業農在押             右被告等因匪嫌案件業經偵查經結認應不付軍法審判茲判決如左   主 文 游海生盧來生莊春華謝保旺均不付軍法審判   理由 本件被告游海生盧來生莊春華謝保旺四名均係苗栗縣人(四一)年五月間苗栗縣警察局以游海生行跡可疑並據供認於三十七年農曆正月受彭南華(自自首)宣傳匪共教育同年四月由黃源盛介紹參加匪黨組織與黃匪源盛湯匪天忠(均被捕判刑)同組參與開會並企圖吸收盧來生、莊春華、謝保旺三人參加匪帮組織未遂又據盧來生莊春華供認于三十八年元月間由黃源盛介紹口頭答應參加匪黨組織與謝保旺同一小組受黃領導開會謝保旺否認參加匪黨等將游海生等四名層解偵辦到部經訊據該被告等一致否認曾參加匪帮組織矢口不移據游海生供稱已患病五年神志錯亂前在苗栗警察局如何供述不復記憶盧來生莊春華對於原供亦不承認按黃元盛(即黃元盛)湯天忠二名于卅九年元月間被捕在本部受訊時據黃元盛供稱「卅八年七月由彭南華介紹同年十二月正式加入匪黨」(彭南華係卅八年二月由江 進介紹加入匪黨)湯天忠供稱卅八年九月由徐木生介紹加入匪黨(徐木生係同月由黃逢開介紹加入匪黨)等語在卷當以游海生等在解案機關所供由黃匪介紹參加匪帮組織之時間均在黃元盛湯天忠等參加匪黨以前事実顯有不符經飭苗栗縣警察局查報游海生等為匪實情據復難獲具体事證並經本部属新生訓導處訊據黃元盛否認曾介紹游海生盧來生莊春華謝保旺四名參加匪帮組織湯天忠所供非但未同游海生開會曾具與之並不認識等語取具筆錄附卷查由海生盧來生莊春華在原解案機關所供參加匪帮組織之時間既興事実不符此項自白自不得認為犯罪證據且據自首匪犯彭南華謝開發在苗栗縣警察局供稱游海生身体患病非工作對象未曾向其勸誘而黃元盛湯天忠又否認介紹游海生等參加匪帮組織及興之開會是被告游海生盧來生莊春華謝保旺四名在押本部所供並未參加叛乱組織殊堪採信復經詳查亦未發現其他匪嫌之具体事證以資認定顯属罪嫌不足應予不付軍法審判合依懲治叛乱條件例第十條後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一條第十款裁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軍事檢查官晉傳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 蔡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