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1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金傳書供認大陸陷匪後曾自卅八年九月至卅九年十月化名在上海私立文昌中學任教一年餘藉以掩護身分並維生計除參與學校政治教員召函之討論曾及閱讀「社會發展史」「新民主主義」「向羣眾學習」等匪黨書籍外矢口否認有領導學生遊行情事……惟查該被告參與討論曾閱讀匪黨書籍思想難免受其荼毒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1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金傳書供認大陸陷匪後自卅八年九月至卅九年十月化名在上海私立文昌中學任教一年餘藉以掩護身分並維生#除參與學校政治教員召函之討論曾及閱讀「社會發展史」……等匪黨書籍外矢口否認有領導學生遊行情事……惟查該被告參與討論曾閱讀匪黨書籍思想難免受其荼毒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1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0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審聲,0128
【裁判日期】420909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金傅書、姜仲明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2)審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金傅書 男 年四十一歲 浙江安吉縣人 住台北市 業台北縣雙溪中學教員 在押
姜仲明 男 年四十七歲 浙江安吉縣人 住台北縣 業律師 在押
右被告等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金傳書姜仲明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軍事檢察官聲請書略稱據密報被告金傅書於大陸淪陷後曾在匪上海文昌中學任教領導學生遊行被告姜仲明於匪陷吳興時曾歡迎匪軍入城將我黨政軍及地下工作人員報匪槍殺後歷任匪吳興人民折實公債勸募委員會主任秘書及匪新湖公司會計主任等情經訊據被告金傳書供認大陸陷匪後曾自卅八年九月至卅九年十月化名在上海私立文昌中學任教一年餘藉以掩護身份並維生計除參與學校政治教員召開之討論會及閱讀「社會發展史」「新民主主義」「向羣衆學習」等匪黨書籍外矢口否認有領導學生遊行情事訊據被告姜仲明供認叛逆朱希曾勸其出任吳興人民折實公債勸募委員未允後因生活所迫曾於卅九年間至叛逆朱希會私營之新湖土產公司幫忙月餘並無名義矢口否認有歡迎匪軍入城及將政府人員報匪捕殺情事經偵查結果雖未發見該被告等有積極為匪工作之具體事證惟查該被告等或則參與討論會閱讀匪黨書籍或則與叛逆匪徒交往思想難免受其荼毒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據以聲請感化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八 月 廿 八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周咸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元 月 九 日
書記官 王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