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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漁民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裁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惟於六十三年當調查局約談時,發表其前在大陸為匪運送糧食,匪還給我錢,台灣像個大監獄等妄語,足見其思想仍有偏頗,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蘇德文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裁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刑法(92條)、暫無資料(2條1項)、暫無資料(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蘇德文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8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