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循偵字第09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廉樸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循偵,0969
【裁判日期】431001
【裁判機關】陸軍裝甲兵司令部
【受裁判者】蕭瑾瑜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裝甲兵司令部裁決書 (43)年度循偵字第○九六九號
被 告 蕭瑾瑜 男 二十四歲 湖南長沙人 第二十五大隊一中隊戰車上士在押
右被告因匪嫌一案業經偵查終結,裁決如左:
主文
本件不付軍法審判。
理由
被告蕭瑾瑜係前裝甲兵旅第二十五大隊一中隊戰車上士,緣該隊中士甲車黃永時於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七時二十分,在寢室以四五手槍自殺,因其遺書內容,似被人利用威脅痛苦,畏苦而自殺,被告蕭瑾瑜致其信件內容含有隱情,涉有重大陰謀威脅嫌疑等情,訊據被告蕭瑾瑜供稱:「與黃感情較好,但不知黃為何而自殺,亦未要黃担任任何使命,黃自殺之原因,可能有四:一、沒有女朋友二、錢不夠用三、想另調單位四、他頸上原有傷痕,至於我致黃永時之信上記載「假若你認為我們是好朋友,請你聽我的話,依我的意見,如你不認為我是好朋友的話,我一切均依你的意見,現在我的心實在是痛苦極了,假若你不放寬一點,我實在一點辦法也沒有,我也許會走岐途,你忍心的 的後果是不堪設想,瑾最後的一言。」這一段話的意思,是做床棉被的事,不能如期做成,他定要我馬上做,信中所寫放寬一點,指日期放寬一點而言,並無他意,等語經調查該被告之戰士調查表內容,所載被告家庭被共匪迫害,全家人口東逃而散,恨共匪甚切,非報仇雪恨不為人,及紀載於討論慶祝 總統華誕會上,該士說 總統的人格偉大,完成北伐,抗戰兩大任務及反抗俄的領導暨四十年六月三十日又記載該士思想正確,反共抗俄意志堅定,但對政府措施,尚不夠明瞭,工作情緒頗佳」依據表上所載被告並無思想左傾情事,況又未獲其有犯罪積極事証足以証明被告有犯罪証據,依法自屬犯嫌不足應勿庸移付軍法審判爰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二十九條但書裁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陸軍裝甲兵司令部偵查庭
軍事檢察官 楊長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廉樸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十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