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雖無參加匪幫組織或明知劉嘉武係匪諜之任何積極事證唯既同唱匪歌思想顯已傾匪應予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