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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投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中青菓合作社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無參加匪幫組織或明知劉嘉武係匪諜之任何積極事證唯既同唱匪歌思想顯已傾匪應予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9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十一月與劉匪嘉武在台中縣和平鄉參加山胞宴會,劉匪高唱匪偽國歌,被告附從和唱,思想傾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無參加匪幫組織或明知劉嘉武係匪諜之任何積極事證唯既同唱匪歌思想顯已傾匪應予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