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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審特,0091 【裁判日期】450114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劉宗正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4)審特字第九一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劉宗正 男 年卅一歲 北平市人 住台北市 業無 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馬心聲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劉宗正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被告劉宗正於本(四四)年四月二日午後前往台北市南京東路一二五號陸軍總司令部李副總司令宅於傭人楊裕昌住室以匪幫「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指揮部」名義書寫致最高當局函一紙係陳停止戰爭進行和談釋放囚犯及與美國斷絕邦交等情雖已據供認不諱又有獲案原函附卷可憑且被告所辯該函係其前在台北市圖書館發現而照樣抄呈李副總司令察閱並非其冒用匪幫名義所寫等語經查該函首尾既未表明係屬抄件而被告又不能舉出證明係屬抄件應認其所辯為無理由不足採信但查被告此外並無參加匪幫組織及與匪幫勾結通謀之事證該函又係被告於楊裕昌臥室所寫當時僅楊裕昌及一司機吳玉翔在室寫畢復摺好交楊裕加轉呈李副總司令業經本部傳據楊裕昌到庭結證在卷顯與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以對不特定人為之之構成要件未合第查被告冒用匪幫名義又採匪幫習用語句及違反政府反共抗俄國策之主張致函我最高當局其思想顯已受匪之毒害品情節尚非重大認有感化必要應予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范覺非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王名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書記官 管萃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