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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蘭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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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審特,0084 【裁判日期】441011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游日照、游祥乙、林明輝、林來福、劉炳東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4)審特字第八十四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游日照 男 年卅七歲 宜蘭縣人 住宜蘭縣 業農 在押     游祥乙 男 年卅一歲 宜蘭縣人 住宜蘭縣 業農 在押     林明輝 男 年卅八歲 宜蘭縣人 住宜蘭縣 業農 在押     林來福 男 年四十四歲 宜蘭縣人 住宜蘭縣 業農 在押     劉炳東 男 年四十五歲 宜蘭縣人 住宜蘭縣 業農 在押 指定共同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羅 鎮 右被告等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游日照游祥乙林明輝林來福劉炳東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本件被告游日照游祥乙林明輝林來福劉炳東均被訴於卅八年六七月間在已決犯游澄源家曾聽在逃叛徒孫古平之反動宣傳明知孫係匪諜而未舉發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嫌經訊據該被告游日照游祥乙林明輝林來福劉炳東雖均否認有於游澄源家中遇孫古平聽其反動宣傳知悉其係匪諜情事惟既據游澄源於國防部前保密局調查時供認卅七八年孫古平藏匿我家時曾對我宣傳共產黨的事游日照游祥乙均曾聽過三四次所以知道孫古平的匪諜身份卅八年劉炳東林明輝林來福曾幫我割稻在我家時曾晤到孫古平談論共產黨的事所以他們也知道孫的匪諜身份等語而於本案偵審中亦供證游日照游祥乙林明輝林來福曾在其家晤見孫古平等情前後一致自不容該被告等空言狡展第查卅八年六七月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尚未公布施行依當時法律尚無處罰知匪不報之明文其後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於卅九年六月十三日頒行而該被告等猶不知孫古平逃匿何處無從舉發尚難遽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相繩惟該被告等既曾聽受孫古平反動宣傳思想均不無受其毒害之虞自應各予交付感化以資匡正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八 月 廿 五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彭國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書記官 沙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