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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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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管理處稽查員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5,審聲,0040 【裁判日期】450620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賴金福、陳生炎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5)審聲字第四十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賴金福 男 年卅九歲 台中市人 住高雄市 業台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管理處稽查員 在押     陳生炎 男 年卅八歲 高雄市人 住高雄市 業高雄市新興商場職員 在保 右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檢肅匪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賴金福陳生炎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金福於四十四年夏聽被告陳生炎閑談「台灣將由聯合國託管五年後台灣共和國就要成立省府疏散台中是為了聯合國要使用省府現址」等語信以為真乃即寄函台中市議員賴榮木告以所聞並囑其後在政界活動應有妥當計劃案經本部查悉將該賴金福陳生炎分別拘傳到案訊明屬實雖經查明該被告等尚無參加匪黨情事且其所寫或所談荒謬反動言論均係對特定人為之與向不特定多數人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或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消息等罪之構成要件均不相符尚難論以叛亂罪責惟該被告等認識不清思想不正認均有予以感化處分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自應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四 月 廿 一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彭國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書記官 沙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