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月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審特,0105
【裁判日期】450323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陳招元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4)審特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陳招元 男 年四十九歲 台中縣人 住台中縣 業勝裕棉織廠經理(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羅 鎮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本件被告陳招元於四十四年二月廿二日在台中市西區光明里自由路一○一號潘福元代書辦事處言及「美軍顧問團蔡斯退休係因台籍士兵調赴金門作戰大陸籍士兵調回台灣為蔡斯個人主張未經美國允許六月中旬金門台籍士兵因分配慰勞品不公與大陸籍士兵發生衝突大陸籍士兵死傷達三千餘人台籍士兵僅死傷七百人台籍士兵並採取行動強迫船長開返台灣經美軍顧問團勸解了事由此可見國家仍需要台灣兵其勇敢能以一當五大陸籍士兵雖久經訓練仍一無所長」等荒謬不實之言論雖據潘福元古震馨於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庭一致結證屬實而被告陳招元亦不能提供確實證據以證明該潘福元等係屬偽證事實已臻顯明惟查懲治叛亂條例傳播不實消息或散佈謠言罪均以對不特定多數人為之為構成要件被告陳招元前述之談話係於私人處所對特定之人所談目與該罪構成要件不合第查該被告於本省宣佈戒嚴期間虛構謠言足以淆惑聽聞不無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條構造謠言淆惑聽聞罪嫌因該被告無軍人身份依行政院四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台灣省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規定應交由法院審判爰予諭知不受理移送司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王名馴
審判官 殷敬文
審判官 彭國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三 月 廿 三 日
書記官 劉 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