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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萊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北市警察局一等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同年(34年)春加入匪山東萊陽縣兒童團之事實,……惟被告等參加匪組織不久,即逃離匪竊據地區,其後再未發覺有為匪活動之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勉字第1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按匪偽農救會、兒童團均為叛亂組織之一種,聲請人等於民國卅四年春分別參加之行為,雖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之前,但至獲案時止,未具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脫離匪組織。……惟聲請人等參加組織不久即逃離匪竊據地區,其後再未發覺有為匪活動之事,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勉字第1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按匪偽農救會、兒童團均為叛亂組織之一種,聲請人等於民國卅四年春分別參加之行為,雖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之前,但至獲案時止,未具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脫離匪組織。……惟聲請人等參加組織不久即逃離匪竊據地區,其後再未發覺有為匪活動之事,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勉字第1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按匪偽農救會、兒童團均為叛亂組織之一種,聲請人等於民國卅四年春分別參加之行為,雖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之前,但至獲案時止,未具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脫離匪組織。……惟聲請人等參加組織不久即逃離匪竊據地區,其後再未發覺有為匪活動之事,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沅字第1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2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