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同年(34年)春加入匪山東萊陽縣兒童團之事實,……惟被告等參加匪組織不久,即逃離匪竊據地區,其後再未發覺有為匪活動之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勉字第1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按匪偽農救會、兒童團均為叛亂組織之一種,聲請人等於民國卅四年春分別參加之行為,雖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之前,但至獲案時止,未具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脫離匪組織。……惟聲請人等參加組織不久即逃離匪竊據地區,其後再未發覺有為匪活動之事,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普勉字第1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按匪偽農救會、兒童團均為叛亂組織之一種,聲請人等於民國卅四年春分別參加之行為,雖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之前,但至獲案時止,未具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脫離匪組織。……惟聲請人等參加組織不久即逃離匪竊據地區,其後再未發覺有為匪活動之事,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