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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沅字第8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更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3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更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方彭年(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葉志剛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八年十月十七日廈門為匪竊據後即向匪登記,在匪偽廈門市政府教育局任職,辦理核對學童名冊,印發宣揚匪黨毒素思想之臨時課本掛圖,並參加學習會研究匪新民主主義毛匪思想等……四十九年底在澳門親匪份子蘇文平所開設之源昌行服務期間,接受店主蘇文平之指使,經常將因有宣傳匪邦建設進步促華僑返回匪竊據地區之宣傳品寄發南洋各地僑胞(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審字第12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更字第0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志剛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12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