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八年十月十七日廈門為匪竊據後即向匪登記,在匪偽廈門市政府教育局任職,辦理核對學童名冊,印發宣揚匪黨毒素思想之臨時課本掛圖,並參加學習會研究匪新民主主義毛匪思想等……四十九年底在澳門親匪份子蘇文平所開設之源昌行服務期間,接受店主蘇文平之指使,經常將因有宣傳匪邦建設進步促華僑返回匪竊據地區之宣傳品寄發南洋各地僑胞(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