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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萊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計程車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春九、張淳祥、張海長籍山東萊陽縣,該縣於民國卅四年春被匪竊據後,被告張春九即加入匪「青救會」,並先後入匪偽山后中心國民學校及南海中學研習毛澤東思想,結業後曾在匪偽公安局任職。被告張淳祥於同年春參加匪「青救會」,擔任村中自衛工作,卅六年三月入匪偽南海中學受訓三月,研習毛澤東思想,結業後服務匪偽萊陽縣孫受區區隊,被告張海長於卅四年春任張家寨村匪兒童團團長,擔任站崗、放哨盤查行人、鬥爭地主等工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2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