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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氾水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84號
原始職業
省立鳳山高級商業職校人事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發表有利於叛徒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蘇德文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亦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亦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表有利於叛徒之言論,念其一時思想錯誤,且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亦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字第3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1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蘇德文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11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