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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0)警檢訴字第00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書寄我政府軍政首長等反動黑函,倡言「台灣獨立」,主張以武力暴動方式推翻政府,達成「台獨」目的(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0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判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方正彬(審判長)、邢越(審判官)、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0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預備以暴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邵宏(審判長)、翟振萬(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0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書寄我軍政首長反動黑函,揚言以武力暴動方式推翻政府(預備或陰謀以暴動犯前項之罪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0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預備以暴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邵宏(審判長)、翟振萬(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葉浪濤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度序字第08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瑩(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3月2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0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預備以暴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浪濤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3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