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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訴字第056號
原始職業
台灣製鹽總廠高雄鹽場事務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致函煽惑其不執行職務,背叛國家,雖尚未為收件人收閱

被告致函煽惑其不執行職務,背叛國家,雖尚未為收件人收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林勇奮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判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煽惑使公務員不執行職務、逃叛未遂

反動信函廿一件,均沒收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38條1項1款)、刑法(38條2項)
審理人
方正彬(審判長)、劉岳平(審判官)、邢越(審判官)
書記官
蔡錫欽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反動信函廿一件,均沒收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邵宏(審判長)、龐麟昭(審判官)、張德傑(審判官)
書記官
葉浪濤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陸續書寫反動函件投寄政府首長等多人,或唆使棄忠變節,或主張結合他人以武力推翻政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反動信函廿一件,均沒收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邵宏(審判長)、龐麟昭(審判官)、張德傑(審判官)
書記官
葉浪濤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度序字第08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叛亂(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瑩(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3月2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反動信函廿一件,均沒收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浪濤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3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