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致函煽惑其不執行職務,背叛國家,雖尚未為收件人收閱
煽惑使公務員不執行職務、逃叛未遂
反動信函廿一件,均沒收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陸續書寫反動函件投寄政府首長等多人,或唆使棄忠變節,或主張結合他人以武力推翻政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叛亂(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