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覆抗度序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收聽匪廣播,萌赴匪區定居之念,以赴日觀光名義至日本後申請赴匪定居手續,至大陸匪區後接受安排與親屬見面(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葉浪濤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