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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9)障裁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收聽匪廣播,萌赴匪區定居之念,以赴日觀光名義至日本後申請赴匪定居手續,至大陸匪區後接受安排與親屬見面(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方正彬(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9)覆抗度序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收聽匪廣播,萌赴匪區定居之念,以赴日觀光名義至日本後申請赴匪定居手續,至大陸匪區後接受安排與親屬見面(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龐麟昭(審判長)、翟振萬(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覆抗度序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收聽匪廣播,萌赴匪區定居之念,以赴日觀光名義至日本後申請赴匪定居手續,至大陸匪區後接受安排與親屬見面(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鍾琇(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覆抗度序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收聽匪廣播,萌赴匪區定居之念,以赴日觀光名義至日本後申請赴匪定居手續,至大陸匪區後接受安排與親屬見面(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龐麟昭(審判長)、翟振萬(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葉浪濤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度序字第26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瑩(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9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9)障裁字第0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戒嚴法(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9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