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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清豐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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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聲字第276號
原始職業
計程車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計程車司機,於載客車行途中向乘客發表濫諛匪黨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裁字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計程車司機,於載客車行途中向乘客發表濫諛匪黨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蔡錫欽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抗裁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裁定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抗裁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鍾棫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抗裁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裁定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蔡錫欽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裁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計程車司機,於載客車行途中向乘客發表濫諛匪黨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裁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計程車司機,於載客車行途中向乘客發表濫諛匪黨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鍾棫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裁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計程車司機,於載客車行途中向乘客發表濫諛匪黨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蔡錫欽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3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0)障裁字第0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蔡錫欽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3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