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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投縣
畢業學校
鹿谷初中肄業
起訴書字號
(73)警檢聲字第001號
原始職業
紗廠機器操作員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以演說為匪有利於叛徒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家鼎
起訴日期
民國73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3)警審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戴銀生(審判官)
書記官
賴自信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4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3)警審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賴自信
終審日期
民國73年4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