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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林吉昌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林吉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5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南投縣
畢業學校
鹿谷初中肄業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73)警檢聲字第001號
原始職業
紗廠機器操作員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以演說為匪有利於叛徒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7條)、
檢肅匪諜條例
(8條2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
交付感化
起訴檢察官
朱錫勇
書記官
王家鼎
起訴日期
民國73年4月5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台灣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73)警審字第016號
公訴人
朱錫勇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戴銀生
(審判官)
書記官
賴自信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4月23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73年
裁判書字號
(73)警審字第016號
公訴人
朱錫勇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戴銀生
書記官
賴自信
終審日期
民國73年4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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