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71)警檢聲字第026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侯汕係台南貨運公司捆工,於六十九年十一月中旬,隨車送貨途中,向司機劉生正、捆工饒富忠二人發表:「共匪很有可能解放台灣,台灣地方小,人口少,大陸人口多,共匪軍用武器比我們好,台灣沒辦法反攻大陸」等利匪言論。……惟查被告所犯情節尚屬輕微,到案後坦白供述,頗知後悔,認以交付感化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宗訓
起訴日期
民國71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1)障裁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侯汕係台南貨運公司捆工,於六十九年十一月中旬,隨車送貨途中,向司機劉生正、捆工饒富忠二人發表:「共匪很有可能解放台灣,台灣地方小,人口少,大陸人口多,共匪軍用武器比我們好,台灣沒辦法反攻大陸」等利匪言論。……惟查被告所犯情節尚屬輕微,到案後坦白供述,頗知後悔,認以交付感化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劉煥章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