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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林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送報生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3)裁化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文成因有「兔唇」缺陷,性格怪癖,不滿役政單位將其列為國民兵,怨恨政府。於六十年一月廿六日,致故前台灣省政府主席陳大慶函稱:「目前的三民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內容都不正確,是一本傷民鼠疫(音同三民主義)永遠是行不通的。台灣隨時都有被共黨拿去的可能」。……等反動文字。以被告濫書為匪張目信件投寄他人,雖未達於為匪宣傳之程度,但其思想傾匪,均然可見,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矯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6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裁化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6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