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裁化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文成因有「兔唇」缺陷,性格怪癖,不滿役政單位將其列為國民兵,怨恨政府。於六十年一月廿六日,致故前台灣省政府主席陳大慶函稱:「目前的三民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內容都不正確,是一本傷民鼠疫(音同三民主義)永遠是行不通的。台灣隨時都有被共黨拿去的可能」。……等反動文字。以被告濫書為匪張目信件投寄他人,雖未達於為匪宣傳之程度,但其思想傾匪,均然可見,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矯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