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8)剛判字第269號
原始職業
工友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興俊係中國國民黨台灣省苗栗縣黨部工友於四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在苗栗縣黨部紀律委員會鍾常委案頭月曆上用綠色鋼筆書寫「解放也好好」五字為有利於匪之意思表示嗣經該黨部發覺追查被告復寫信恐嚇該黨部副組長朱德湘聲言欲與調查者張子哲死拚等……被告雖係鄉愿無知年輕識淺第其思想偏激受共匪毒素之感染核其情節尚為輕微……認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魏俊生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