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736號
原始職業
台中縣黨部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吳錦川係聯勤總司令部上海第一兵站支部支部長……於三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上海陷匪後即分別向匪報到被告吳錦川被送匪蘇州東南人民高級訓練團接受訓練曾參加學習小組檢討會三次嗣因病留匪訓練團休養四月於保外後潛往南昌……輾轉由香港來台迄未將向匪報到及接受匪訓之實情向政府陳明……被告等並未將附匪實情向政府坦白陳述思想不無偏頗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