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聲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朱瑞坤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被告朱瑞坤前因詐欺案件在花蓮地方法院看守所羈押期間于民國四十五年九月三日……對同房犯人顏財福許兩傳妄稱「現在大陸上共產黨很好有飛機槍砲均較台灣好大陸上工廠設備好一般老百姓自由平等台灣的反共是沒有用的」……經軍事檢察官傳訊證人顏財福所供許兩傳到庭指證屬實……以被告對特定之人為有利於匪之言論思想傾匪聲請交付感化前來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