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72)警檢聲字第003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6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楊煥西早年與台共份子王萬德又名(王文德),蘇新、陳逸松等人交密,共同研究社會主義,唯物論等共產謬論。其後因見陳逸松等三人,相繼投匪,充任匪職,竟萌相取聯,為匪效命之念……六十六年三月間,前往香港親訪匪駐港機構「新華社」匪幹丘鈞堯……並接受丘匪之命,蒐集我國情報資料……遞交丘匪。嗣復分別與陳匪逸松、蘇匪新、王匪文德等人,多次相互通信聯絡……惟念被告年老體弱,因居留國外過久,對匪認識不清,且到案後,對其犯罪事實,始終坦承無隱,深表悔悟,核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導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貴勳
起訴日期
民國72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障裁字第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楊煥西交付感化三年,裁定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楊煥西早年與台共份子王萬德又名(王文德),蘇新、陳逸松等人交密,共同研究社會主義,唯物論等共產謬論。其後因見陳逸松等三人,相繼投匪,充任匪職,竟萌相取聯,為匪效命之念……六十六年三月間,前往香港親訪匪駐港機構「新華社」匪幹丘鈞堯……並接受丘匪之命,蒐集我國情報資料……遞交丘匪。嗣復分別與陳匪逸松、蘇匪新、王匪文德等人,多次相互通信聯絡……惟念被告年老體弱,因居留國外過久,對匪認識不清,且到案後,對其犯罪事實,始終坦承無隱,深表悔悟,核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導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邢越(審判官)
書記官
周君穎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