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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昌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前澳門華南大學校長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三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范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典兼字第16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冠英犯罪不能證明,諭知無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92-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冠英一名擬照原判諭知無罪核准似可照所擬辦理并飭其對今後言行仍應繼續注意偵察(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密(乙)第92-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第1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三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范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一)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王祖福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三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0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