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1)導對起字第42號
原始職業
一七一二部隊所屬中士一級副班長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范詩運於五十一年三月間用鐵釘在飛機機身刻寫「毛澤東萬歲」及「毛主席」(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被告於五十一年四月廿八日供稱:「四月十二日2200至2400站衛兵時,取砂石投入飛機進氣口後又於2230趁何茂樹自警戒室取用飲料等物出來離去後,我自警戒室後面檢了一塊破瓶玻璃自窗口爬入警戒室將窗帘下之兩股電綫及電話機旁之淡綠色電綫同時切斷,然後仍爬窗戶出來」等語(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林慶孝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導射判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五十一年六月四日兩次偵訊,被告先後一致供認,在軍用飛機身刻寫反動文字不諱……刻寫該項反動文字之動機,是因本身勤務太苦,看到機械士上班很輕鬆,休息時間又多,感到不平,同時升遷機會少,前途沒發展心情很苦悶,所以就在飛機上寫那些字以洩憤等情(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損壞軍用飛機部分:當時何茂樹坐在那裏其走到停機坪游動因日間報請休假未批准心中感覺很苦悶又以未能升階號次加給也取銷了更加傷心如何從飛機後面過去用右手在埋電纜挖起的地方抓了一把泥塊丟進飛機進氣道內……按砂石投入飛機進氣道內足致飛機損壞惟因及時發覺尚未造成損壞結果仍屬未遂階段复查其犯罪動機係由於不滿現實而發洩其憤懣情緒。毀損軍用電線部分:被告係因久未升級心存怨恨乃出此極端報復之行為雖未發現其有受匪諜教唆利用情事但查被告受國家多年培育不思報效竟以升級較遲憤而將此重要之軍用通訊設備予以毀損致令不堪使用(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徐煥昇(空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