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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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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遂川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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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1)導對起字第42號
原始職業
一七一二部隊所屬中士一級副班長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范詩運於五十一年三月間用鐵釘在飛機機身刻寫「毛澤東萬歲」及「毛主席」(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被告於五十一年四月廿八日供稱:「四月十二日2200至2400站衛兵時,取砂石投入飛機進氣口後又於2230趁何茂樹自警戒室取用飲料等物出來離去後,我自警戒室後面檢了一塊破瓶玻璃自窗口爬入警戒室將窗帘下之兩股電綫及電話機旁之淡綠色電綫同時切斷,然後仍爬窗戶出來」等語(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林慶孝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導射判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損壞軍用飛機未遂

毀損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103條)、陸海空軍刑法(106條)、戰時軍律(8條2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張自強(審判官)、張夢書(審判官)
書記官
劉慶華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空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浚)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空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浚字第2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導射判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損壞軍用飛機未遂

毀損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致令不堪使用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103條)、陸海空軍刑法(106條)、戰時軍律(8條2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張自強(審判官)、張夢書(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導射判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五十一年六月四日兩次偵訊,被告先後一致供認,在軍用飛機身刻寫反動文字不諱……刻寫該項反動文字之動機,是因本身勤務太苦,看到機械士上班很輕鬆,休息時間又多,感到不平,同時升遷機會少,前途沒發展心情很苦悶,所以就在飛機上寫那些字以洩憤等情(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損壞軍用飛機部分:當時何茂樹坐在那裏其走到停機坪游動因日間報請休假未批准心中感覺很苦悶又以未能升階號次加給也取銷了更加傷心如何從飛機後面過去用右手在埋電纜挖起的地方抓了一把泥塊丟進飛機進氣道內……按砂石投入飛機進氣道內足致飛機損壞惟因及時發覺尚未造成損壞結果仍屬未遂階段复查其犯罪動機係由於不滿現實而發洩其憤懣情緒。毀損軍用電線部分:被告係因久未升級心存怨恨乃出此極端報復之行為雖未發現其有受匪諜教唆利用情事但查被告受國家多年培育不思報效竟以升級較遲憤而將此重要之軍用通訊設備予以毀損致令不堪使用(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徐煥昇(空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導射判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損壞軍用飛機未遂

毀損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致令不堪使用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103條)、陸海空軍刑法(106條)、戰時軍律(8條2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張自強(審判官)、張夢書(審判官)
書記官
劉慶華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淦字第0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毀損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致令不堪使用部份核准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103條)、陸海空軍刑法(106條)、戰時軍律(8條2項)
審理人
何祖武(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淦字第0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高淦字第0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毀損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致令不堪使用部份核准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103條)、陸海空軍刑法(106條)、戰時軍律(8條2項)
審理人
何祖武(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淦字第4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9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導射判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損壞軍用飛機未遂

毀損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致令不堪使用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103條)、陸海空軍刑法(106條)、戰時軍律(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慶華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9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