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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六十八師二O三旅第四營第三連二等步槍兵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法審字第0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羅耿清(審判官)
書記官
酈長春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循覆字第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被告蕭錫於六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在該營兵器連廁所門板上,分別書寫「各位同志,您們要去馬祖嗎?馬祖姑娘很美阿,不過,很危險,那裡是毛澤東的地盤呢,所以望您們快逃兵吧,晚上我要逃兵了」……等文字等情,就此事實而論,該文字前段已有煽惑不特定之軍人逃亡之故意……。(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趙樹基(主任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非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份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張金水(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1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非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蕭錫於六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在該營兵器連廁所門板上,分別書寫「各位同志,您們要去馬祖嗎?馬祖姑娘很美阿,不過,很危險,那裡是毛澤東的地盤呢,所以望您們快逃兵吧,晚上我要逃兵了」……等文字(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非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份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張金水(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風字第031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1月1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教覆非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份撤銷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1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