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循覆字第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被告蕭錫於六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在該營兵器連廁所門板上,分別書寫「各位同志,您們要去馬祖嗎?馬祖姑娘很美阿,不過,很危險,那裡是毛澤東的地盤呢,所以望您們快逃兵吧,晚上我要逃兵了」……等文字等情,就此事實而論,該文字前段已有煽惑不特定之軍人逃亡之故意……。(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趙樹基(主任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