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同年(34年)春由匪幹曲培鎮(在大陸)派往山東牟平匪偽區政府幹部訓練班受訓,同年二月任匪萊陽縣團旺劇團團員。……惟被告等參加匪組織不久,即逃離匪竊據地區,其後再未發覺有為匪活動之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