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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廈門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單訓室學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忠律判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倪漢雲(審判長)、曹克己(審判官)、黨宗賢(審判官)
書記官
曾健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0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任荷生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0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廈門陷匪後自動向匪廈門公安局登記願為匪工作……於四十二年九月正式宣誓加入匪廈門統戰部工作承李匪文凌之命以利達輪管理員名義為掩護隨船往返港澳等地蒐集我方資料並進而建立台港間秘密交通同年九月登輪以來每月隨船前往港澳等地一次均以反共姿態與我駐港人員洪某聯絡為匪蒐集情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0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任荷生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忠律判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曾健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8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