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0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廈門陷匪後自動向匪廈門公安局登記願為匪工作……於四十二年九月正式宣誓加入匪廈門統戰部工作承李匪文凌之命以利達輪管理員名義為掩護隨船往返港澳等地蒐集我方資料並進而建立台港間秘密交通同年九月登輪以來每月隨船前往港澳等地一次均以反共姿態與我駐港人員洪某聯絡為匪蒐集情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