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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則剴起字第134號
原始職業
航勝輪駕駛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被控犯行描述

為匪運輸物資,該輪(航勝輪)既在匪區,當不免為匪征用(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小霆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5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陷匪有年,思想不無問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張燏生(審判長)、馬光漢(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0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2-0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克瑞字第13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5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陷匪有年,思想不無問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張燏生(審判長)、馬光漢(審判官)、解寄寒(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5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