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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陸軍官校二十期畢業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124號
原始職業
雲林縣稅捐處稅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張大瑤退役上尉,民國五十二年至五十六年間,服務於雲林縣稅捐處時,經向友人及同事發表攻訐政府,讚揚匪偽建設進步,科學發達,暨反攻無望等言論,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黃述政(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6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五十四年四月間,在雲林縣稅捐稽徵處宿舍餐廳用餐時,向同事李品潔、卓遵麒等謂:「十年內我們都有希望回大陸,因為目前這個局面是短暫的,將來不管誰拿政權,一定是可以強盛起來,現在雙方統治者各為自己利益,不惜犧牲全國老百姓生命財產,想盡辦法爭權,不是正道,目前大陸人民生活是否困難,將來事實會證明一切……」。五十五年元月間,復在同一處所用餐時向卓遵麒、李品潔、何建平等謂「現在中共內部政策做得非常嚴密,這樣才能辦好政治……」。……五十六年四至九月間先後在該處宿舍餐廳午、晚餐時向李雨生等謂「大陸人民生活一年比一年窮苦,那是人民甘願犧牲個人的享受,發展國家資本才會這樣,……」。(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黃述政(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6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7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6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