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五十四年四月間,在雲林縣稅捐稽徵處宿舍餐廳用餐時,向同事李品潔、卓遵麒等謂:「十年內我們都有希望回大陸,因為目前這個局面是短暫的,將來不管誰拿政權,一定是可以強盛起來,現在雙方統治者各為自己利益,不惜犧牲全國老百姓生命財產,想盡辦法爭權,不是正道,目前大陸人民生活是否困難,將來事實會證明一切……」。五十五年元月間,復在同一處所用餐時向卓遵麒、李品潔、何建平等謂「現在中共內部政策做得非常嚴密,這樣才能辦好政治……」。……五十六年四至九月間先後在該處宿舍餐廳午、晚餐時向李雨生等謂「大陸人民生活一年比一年窮苦,那是人民甘願犧牲個人的享受,發展國家資本才會這樣,……」。(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