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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張德本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張德本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江蘇
籍貫(縣、市)
泰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4)理玷起字第018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外勤人員訓練班少校情報軍官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十一月間將所持有之無照白朗林手槍一枝、子彈十發,託由同團台語教習王天送售與台北縣商民劉進發(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
(18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開誠
書記官
許玉琳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2月23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玷字第49號
公訴人
胡開誠
辯護人
張西京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緩刑貳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刑法(74條1項)
審理人
徐鎮球
(審判長)、
姚錫玖
(審判官)、
曾豈凡
(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6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理玷字第49號
公訴人
胡開誠
辯護人
張西京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緩刑貳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刑法(74條1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徐鎮球
、
姚錫玖
、
曾豈凡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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