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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會昌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裝甲兵旅第2總隊第22大隊第1中隊軍需中士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3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盜賣公有財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2款)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張振東(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5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中堅係同中隊軍需士卅五年二月間任原籍江西會昌縣麻州鄉公所軍事幹事時盜賣該鄉公有積穀(其他)

原判對此漏未論列仍准為原罪名並以其年事尚輕及獲案後坦率自白衡情減處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2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3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盜賣公有財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2款)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張振東(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3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盜賣公有財物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9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0項2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馬國荃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3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