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抗亞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七年元至九月間,經常在招商局「海明輪」大餐廳,對眾傳述「台灣政府做不好,共產黨好,我想不要來台灣的」。「毛澤東對我的好處,只好放在心裏,不好講在嘴裏」「反攻大陸是牛皮膏藥」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抗亞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七年元至九月間,經常在招商局「海明輪」大餐廳,對眾傳述「台灣政府做不好,共產黨好,我想不要來台灣的」。「毛澤東對我的好處,只好放在心裏,不好講在嘴裏」「反攻大陸是牛皮膏藥」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裁字第49號、(59)勁需字第0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志剛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2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9,裁,0049-59,勁需,0060
【裁判日期】590113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湯士康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59)年度裁字第四十九號
(59)勁需字第○○六○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湯士康 男,年五十三歲(民國六年生)浙江省定海縣人,住基隆市,業船員,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湯士康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士康於民國五十七年元至九月間,經常在招商局「海明」輪大餐廳發表「台灣政府做不好,共產黨好,我想不要來台灣的」「毛澤東對我的好處只好放在心裡,不好講在嘴裡」「反攻大陸是牛皮膏藥」等荒謬言論,案經本部保安處解送偵辦到部。訊據被告湯士康雖矢口否認其事,但經証人陳瑞坤,忻興富等一致結証屬實,以被告湯士康在海明輪大餐廳多數人用膳之場所,發表反攻無望,並濫讚共產匪黨,固屬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惟其知識淺薄,觀念不清,按其情節,認以交付感化為適當,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九 年 元 月 六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呂達勇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九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書記官 葉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