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將船艦交付叛徒未遂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169條2項)、刑法(26條)、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