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昌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786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典兼字第16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芳瑜黃天馨王嘉平三名因本案涉有匪嫌亦經該部偵查認為罪嫌均屬不足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密(乙)第92-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楊芳瑜黃天馨王嘉平三名裁決不付軍法審判似可并予核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密(乙)第92-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第1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安律字第07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晉傳棟(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7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傳仁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0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