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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鬱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裝甲兵旅第廿二大隊第九中隊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裝法字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教唆他人自戒嚴地域無故離役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3款)、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刑法(29條)
審理人
陳守成(審判長)、許孝華(審判官)、林穆嚴(審判官)、江堯卿(審判官)、余維誦(審判官)
書記官
顧承祖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3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羅元心被吸收加入東南區第四縱隊十一大隊十中隊為組員共同從事組織宣傳破壞等工作……乘值衛兵勤務以戰車上之榴彈向投於吳家之彈藥庫射擊意圖破壞,越三日畏罪攜帶手榴彈三枚衝鋒槍一支子彈四十六發逃入山中。(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三十八年十月間教唆第九十六軍醫院看護兵李恬逃亡(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裝法字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教唆他人自戒嚴地域無故離役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3款)、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刑法(29條)
審理人
陳守成(審判長)、許孝華(審判官)、林穆嚴(審判官)、江堯卿(審判官)、余維誦(審判官)
書記官
顧承祖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裝法字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教唆他人自戒嚴地域無故離役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3款)、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刑法(2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顧承祖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6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