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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建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律師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24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葉葦係中國青年黨浙江省黨部委員兼組織處長於卅八年杭州陷匪後以民主人士姿態參加匪幫八一建軍節紀念會並於卅九年十一月間逃港未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0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