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5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1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為匪運輸物資,該輪(航勝輪)既在匪區,當不免為匪征用(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