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3)覆抗度序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鄧太平於七十三年五、六月間,利用星期日在桃園市東國街浸信會做主日禮拜之機會,經常公開向不特定之教徒發表……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3)覆抗度序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鄧太平於七十三年五、六月間,利用星期日在桃園市東國街浸信會做主日禮拜之機會,經常公開向不特定之教徒發表……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書記官
竇文鼎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