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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寧鄉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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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73)警檢聲字第9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鄧太平於七十三年五、六月間,利用星期日在桃園市東國街浸信會做主日禮拜之機會,經常公開向不特定之教徒發表……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貴勳
起訴日期
民國73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3)障裁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鄧太平於七十三年五、六月間,利用星期日在桃園市東國街浸信會做主日禮拜之機會,經常公開向不特定之教徒發表……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陳竹珍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10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3)覆抗度序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鄧太平於七十三年五、六月間,利用星期日在桃園市東國街浸信會做主日禮拜之機會,經常公開向不特定之教徒發表……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楊榮華(審判長)、何善麟(審判官)、許敏三(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3)覆抗度序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鄧太平於七十三年五、六月間,利用星期日在桃園市東國街浸信會做主日禮拜之機會,經常公開向不特定之教徒發表……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榮承恩(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3)覆抗度序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鄧太平於七十三年五、六月間,利用星期日在桃園市東國街浸信會做主日禮拜之機會,經常公開向不特定之教徒發表……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楊榮華(審判長)、何善麟(審判官)、許敏三(審判官)
書記官
竇文鼎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3)度序字第44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11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3)障裁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竹珍
終審日期
民國73年11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