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裁字第57號;(59)勁需字第5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毛匪澤東選集四冊、毛匪詩詞一小本、鍍銅毛匪像章一枚及匪駐英「代辦處」覆鄭硯香函一封,均沒收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鄭君原在加拿大多倫多大學攻讀博士,民國五十七年六月間被退學,移恨我國政府,遂萌潛往匪竊據地區之念,兼以留加護照屆滿,乃著手申請辦理轉往匪區手續。致函倫敦匪駐英「代辦處」申請,九月初獲「須面談才能決定」,乃在多倫多唐人街購得毛匪澤東選集第一至四卷共四冊、毛匪詩詞一小本、鍍銅毛匪像章一枚,證明其傾匪意思。(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方彭年(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