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三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陶壽喜於卅八年冬在華南大學讀書時受同學王大權魏作義邀約參加澳門青年讀書會在澳門商會集會二次應澳門書店老闆郭乃森講述匪「新民主主義」等情固據供認不諱惟據該被告供稱因王大權等說是研究學術與聯絡感情的集會故而參加迨到會聽到郭乃森講述「新民主主義」即提出駁斥中途離去第二次又赴會與郭乃森爭論會未終即離去嗣後迄無聯絡等語……在卷核與被告陶壽喜在本部保安處所供情節相符惟查該被告既連續參加上述集會二次思想究難謂純正惟其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三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陶壽喜於卅八年冬在華南大學讀書時受同學王大權魏作義邀約參加澳門青年讀書會在澳門商會集會二次應澳門書店老闆郭乃森講述匪「新民主主義」等情固據供認不諱惟據該被告供稱因王大權等說是研究學術與聯絡感情的集會故而參加迨到會聽到郭乃森講述「新民主主義」即提出駁斥中途離去第二次又赴會與郭乃森爭論會未終即離去嗣後迄無聯絡等語……在卷核與被告陶壽喜在本部保安處所供情節相符惟查該被告既連續參加上述集會二次思想究難謂純正惟其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一)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陶壽喜於卅八年冬在華南大學讀書時受同學王大權魏作義邀約參加澳門青年讀書會在澳門商會集會二次應澳門書店老闆郭乃森講述匪「新民主主義」等情固據供認不諱惟據該被告供稱因王大權等說是研究學術與聯絡感情的集會故而參加迨到會聽到郭乃森講述「新民主主義」即提出駁斥中途離去第二次又赴會與郭乃森爭論會未終即離去嗣後迄無聯絡等語……在卷核與被告陶壽喜在本部保安處所供情節相符惟查該被告既連續參加上述集會二次思想究難謂純正惟其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王祖福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