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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黃岡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空軍航行管制大隊聘用譯員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三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陶壽喜於卅八年冬在華南大學讀書時受同學王大權魏作義邀約參加澳門青年讀書會在澳門商會集會二次應澳門書店老闆郭乃森講述匪「新民主主義」等情固據供認不諱惟據該被告供稱因王大權等說是研究學術與聯絡感情的集會故而參加迨到會聽到郭乃森講述「新民主主義」即提出駁斥中途離去第二次又赴會與郭乃森爭論會未終即離去嗣後迄無聯絡等語……在卷核與被告陶壽喜在本部保安處所供情節相符惟查該被告既連續參加上述集會二次思想究難謂純正惟其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范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典兼字第16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陶壽喜曾聽受叛徒郭乃森講解匪共反動書籍認其思想受有薰染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密(乙)第92-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華南大學求學時參加匪青年讀書會曾聽受叛徒郭乃森講解匪共反動書籍二次思想不無薰染擬交付感化三年但因其情節輕微且有反共表現具羈押期間已九月又五天核無不良行狀擬即易付保護管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密(乙)第92-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第1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三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陶壽喜於卅八年冬在華南大學讀書時受同學王大權魏作義邀約參加澳門青年讀書會在澳門商會集會二次應澳門書店老闆郭乃森講述匪「新民主主義」等情固據供認不諱惟據該被告供稱因王大權等說是研究學術與聯絡感情的集會故而參加迨到會聽到郭乃森講述「新民主主義」即提出駁斥中途離去第二次又赴會與郭乃森爭論會未終即離去嗣後迄無聯絡等語……在卷核與被告陶壽喜在本部保安處所供情節相符惟查該被告既連續參加上述集會二次思想究難謂純正惟其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范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一)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陶壽喜於卅八年冬在華南大學讀書時受同學王大權魏作義邀約參加澳門青年讀書會在澳門商會集會二次應澳門書店老闆郭乃森講述匪「新民主主義」等情固據供認不諱惟據該被告供稱因王大權等說是研究學術與聯絡感情的集會故而參加迨到會聽到郭乃森講述「新民主主義」即提出駁斥中途離去第二次又赴會與郭乃森爭論會未終即離去嗣後迄無聯絡等語……在卷核與被告陶壽喜在本部保安處所供情節相符惟查該被告既連續參加上述集會二次思想究難謂純正惟其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王祖福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三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0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